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、外校,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。校准不具有强制性,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,检定属于强制性的行为,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。检定证书的结论需明示合格或不合格,校准证书只是明示被测仪器的示值误差,企业可依据自身使用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可用。






产品在制程中或成品转运时发生变异,或对使用的量规发生怀疑,或发生量规进度受损或跌落情形,应即通知量规、仪器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校验。校准不同于检定,进行校准的人员应经有效的考核,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,只有持证人员方可出具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,也只有这种证书和报告才是被承认的。强制检定: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zui高计量标准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。

如压力表校准可以找地方计量所或者第三方校准单位,如各省市计量院或者当地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等,前提都必须得经过当地的计量建标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委颁发的CNAS证书。在使用有关术语时,应尽量保持与有关定义标准规定的或普遍约定的术语、含义以及客观实际相一致,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。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,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,校准还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,如影响量的作用,校准结果可出具“校准证书”或“校准报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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